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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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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 发表时间:2023-12-19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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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采函〔2023〕3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服务质量,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上下架行为,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18号),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卖场商品信息标准

在电子卖场上架商品的供应商,应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的电商商品、制造商商品、经销商商品、型号等必须严格依照征集入围结果,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备案审核后,方可在电子卖场上架。拟上架商品应当满足以下标准:

(一)商品信息。 商品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商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当商品信息发生变化时,供应商应在电子卖场同步进行调整和更新。

(二)商品名称。 供应商应当按照“品目+品牌+型号+部分核心参数”的格式命名,商品名称的长度不超过2行,所发布商品的品牌、型号、规格等信息应该与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三)商品品目。 拟上架商品应与电子卖场品目分类对应,供应商应当按照最佳匹配原则选择品目并上传商品信息,电子卖场未开放的品目不能发布商品。

(四)商品品牌。 应当在电子卖场品牌库中选择,并与商品详情描述保持一致。当供应商需要新增品牌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商标注册证,由同级财政部门或集采机构核验无误后予以新增。

(五)商品型号。 上架商品必须保证货源充足,提供的商品型号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保持一致,不得销售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商品,商品型号应当与商品名称、商品主图、商品详情中的信息保持一致,型号中不能含有品目名称、品牌名及其他与商品型号无关的信息。如因产品版本不同产生较大价格差异时,供应商可在商品型号中填写商品版本名称。当商品无型号时,供应商可用商品的关键参数或货号来表示。

(六)商品参数。 商品参数应当为市场通用的规范化描述,应当与商品详情中的参数保持一致。市场未销售或不确定性的表述不能作为商品参数。

(七)商品图片。 商品图片和实际商品信息必须相符,商品图片必须上传清晰的商品主图,商品主图至少三张,供应商应当选择其中1张图片设为商品主图。商品图片要清晰,不能虚化、拼接或变形,图片长宽比为1:1,大小为800*800px。

(八)商品描述。 商品描述应当使用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形式,二者缺一不可,图片宽度为920px,文字描述内容必须与主图、商品参数信息保持一致。当商品详情描述图片较长时可以采取竖向拼接方式展示。商品详情描述中明确商品售后服务及保障的,应写明官方的售后服务政策、售后电话等信息。

(九)商品图片和描述。 商品信息中不能出现变形、拼接错位或大面积无意义留空,商品详情介绍图片必须为清晰的实物图片,不能含有与电子卖场无关的水印以及出现与商品本身无关的商品信息,如违规词汇、供应商自身公司宣传信息或除厂商官方客服以外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商品信息中也不能出现Gif、Flash等格式的动态图片和除品牌LOGO以外的任何水印。

(十)节能和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属于强制采购品目的,供应商上架商品时应当上传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二、电子卖场商品价格标准

为保证预算单位购买到优质优价的商品,电子卖场拟上架商品备案审核价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于拟上架商品有价格监测来源的,拟上架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监测市场参考价。

(二)对于没有商品价格监测来源的,拟上架商品须提供市场价来源,市场价来源商品品牌、型号、参数应当与上架商品一致,市场价来源应为主流电商平台(京东自营店、京东旗舰店、国美旗舰店、苏宁旗舰店)或其他省份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带有销量的市场价来源链接(销量至少有1笔订单);拟上架商品无市场价来源的,须上传政府采购销售合同证明文件。

(三)对于部分办公用品类品目(纸制品及纸质文具、墨、颜料、财务行政用品、文件收纳用品、清洁用品、文具用品),拟备案审核商品价格由供应商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其价格不高于大型商城、卖场、商场的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该商品的含税平均价,各级财政部门或同级集采机构不再针对价格进行审核。

(四)商品价格应包含该商品详情描述中所承诺的配套服务,对于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的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由采购人自行选购。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

三、商品信息的审核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上架商品审核效率,供应商在录入商品信息并提交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或集采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若商品存在不符合商品信息标准和价格标准的情况,同级财政部门或集采机构应当对商品做退回处理并告知供应商不予审核通过的理由,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和透明。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是提高采购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各市区财政局或同级集采机构要高度重视电子卖场上架商品的审核工作,严格审核标准和时限,为供应商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规范商品信息。电子卖场供应商要严格按照电子卖场商品信息标准和商品价格标准的要求和规范上传相关信息,确保商品信息的完整、准确和规范,方便各级预算单位高效准确的获取商品信息。

(三)完善价格监测及供应商价格失信惩戒机制。各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已上架商品的价格监测力度,以电子卖场价格自动监测为基础,将自动监测或采购人、社会监督反馈发现的价格异常纳入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查实高于合理价的商品及时进行下架处理。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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